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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管辖权属于协议管辖权,此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后者的管辖权起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在特定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协议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

  • 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对象范围和案件范围两个方面:从对象范围来看人事争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从案件范围来讲,是指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哪些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哪些争议不可以申请仲裁。按照《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来讲,主要包括受理范围和不受理范围两个方面:  一、受理范围  根据《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

  • 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和裁审关系的思考

    当前我国人事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随着人才流动频率的加快和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事争议的范围越来越广,情况更加复杂。为进一步发挥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在维护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障人事制度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要“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合理界定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在商事仲裁中,仲裁事项由法律规定,具体仲裁事项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即采取自愿性仲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

  • 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一般原则:(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关于如何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11月6日在《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是指除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及其 若干问题的通知》进—步明确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

  • 认定“驰名商标”标准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企业应提供驰名证据:企业应注意保存可以证明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材料,以备遇上侵权时申请认定时使用。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商标局单一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吗?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向商标局单一请求认定驰名商标。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或者涉及商标权诉讼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法律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和撤销违反法律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 私营企业要树立长远的品牌发展战略

    看过央视大戏《大宅门》的人,一定会被其精彩的故事所吸引。其实,在这部戏中,当家的白文氏就为我们上演了早期“私营企业”的品牌争夺战。私营经济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其中持续经营超过20年的企业却不多见,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没有树立鲜明的品牌观念。私营企业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以后,更不能忽视品牌的持续发展。在品牌发展的过程中私营企业需要注意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企业要树立长远的品牌意识和品牌观念。在企业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一流的企业做品牌差异;二流的企业做产品差异;三流的企业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什么途径解决-

    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有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3条。

  • 普法|知识产权法律小常识

    一、法律对知识产权是如何定义?主要包括哪些?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列举主要内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结合在一起称之为知识产权。1.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及排他性。此外,专利权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专利权是两权一体的权利,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2)专利权的取得须经专利局授予。(3)专利权的发生以公开发明成果为前提。(4)专利权具有利用性,专利权人如不实施

  • 力促执行和解确保案结事了

      力促执行和解 确保案结事了  2010年8月18日上午,当李俊领走案件执行款满意地离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后,执行二庭的魏建民庭长终于松了一口气,事情还得从一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说起。  2007年7月10日, 申请人李俊与被申请人梁小兰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李俊位于白水县农贸市场8号楼上下两层的门面房出租给梁小兰做生意。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当年租金为8500元,以后随行就市调整年租金,每年7月10日前付清当年的租金,合同签订后梁某付清了第一年的房租。2008年在整个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整个农贸市场租金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的后期法律救济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执行终结不同,它只是一种阶段性程序终结,并不是案件不再执行的彻底终结。笔者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后期法律救济方法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出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终结执行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本案终结执行”,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除此之外,与本案有关的恢复执行不得再使用“执行终结”的结案方式,所以,笔者将阶段性执行程序终结界定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

  • 先予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一般情况下,民事官司的执行以生效的判决为依据,需要等到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于某些原告来说,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他们的生活将难以维持,他们的生产或经营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为此,法律设立了先予执行制度。  所谓先予执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可见,先予执行措施的采取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并有利于法院及时而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先予执行的范围

     先予执行并非是人民法院对每一个案件在作出裁决前都必须采取的一项措施。它是针对一定范围的民事案件而采取的一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劳动报酬,是当事人应得的劳动收入。它直接关系到原告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故可先予执行。  以上两项列举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较明确,原告是靠被告支付一定的费用或追还、提供一定的财物生活的,不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原告生活就会发生极大困难,有的甚至影响生命健康。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

  • 本案执行款该如何分配

     本案执行款该如何分配  【案情】  2008年5月30日,李某因做生意需要向朋友黄某借了19万元现金,并打了欠条一张,约定一年内偿还。因到期后李某没有遵守还款承诺,黄某多次向其索要,但他都以各种理由拒绝了。2009年9月,黄某将李某告到了法院。因李某也欠王某10万元钱,王某也提起了诉讼,并经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对李某所有的临街门面房进行了查封。今年3月份,法院同时判决让李某3日内偿还黄某欠款19万元及利息和王某的欠款10万元及利息。在申请执行后,法院依法将门面房进行了评估拍卖,共得房款25万元。执行过程中,又有几个未通

  • 执行和解应坚持四项原则

     执行和解应坚持四项原则  执行和解,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执行和解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不仅能够钝化社会矛盾,起到定纷止争的良好社会效果,而且能够提高执结率,起到解决执行难的作用,同时还能够降低执行风险,使法院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切实减轻法院工作负担。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掌握不好,甚至乱用、滥用执行和解,就有可能使有心计的和解义务人钻法律空子,从而实施拖延战术,逃避执行。因此,为了防止执

  • 如何判断医疗事故致残程度

    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

  • 哪些项目不属于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那么,哪些项目不属于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呢?今天,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如下,您可以参照以下法律规定范围,排除不属于其赔偿范围的事项。(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

  • 医疗事故争议解决途径

    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途径有三条:(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并签订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书中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都有相关规定。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此条规定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这种解决方式的根本特点在于:当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和

  • 医疗损害赔偿案例解读

    【简要案情】原告韩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行美容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南京金陵老年病康复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

  • 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可以起诉吗,怎么处理

    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可以起诉吗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鉴定结论分为未外化的、外化的鉴定结论两种情形,实际上对这两种情形应区别对待。一种情形是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未向社会公开,而是作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使用。徐某鉴定书就属于此种情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在此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也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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