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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曾用名入职是否构成欺诈?

今天引用案例来说明这种职场劳动合同签订的后果问题。


劳动者周女士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却称周女士隐瞒真实姓名,劳动关系无效。昨天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终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公司上诉,该公司将向周女士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1.8万余元。


周女士曾在北京京城双星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导购员工作,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提请劳动仲裁。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京城双星公司向周女士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1.8万余元。


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认为周女士隐瞒真实身份进入企业工作,导致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她建立了劳动关系,周女士行为构成欺诈,双方劳动关系应属无效,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不支付周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京城双星公司对周女士工作时使用的姓名提出异议,这个姓名实为周女士的曾用名,无论周女士使用哪个姓名,都不影响公司与周女士劳动关系的成立。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周女士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京城双星公司上诉称,周女士隐瞒真实身份,还拒签劳动合同,导致公司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所以过错不在公司。但周女士称她不签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提供的合同内容是空白的。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周女士使用曾用名工作,并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京城双星公司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在5年内不签劳动合同属违法,因此驳回京城双星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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