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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告诉你:初创公司法律问题全知道企业法律顾问告诉你:初创公司法律问题全知道! 今天律师提供创业相关的法律咨询。 一、创始人之间如何合理分配股权?原则:避免“平均主义”,创始人应有主次之分。 若公司成立时有多个创始人,则应当避免将公司股权平均分配给创始人。若公司股权过于平均,一旦创始人之间发生理念分歧,将产生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决策的僵局,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因此,在设立公司之初,应当尽可能确保有一名创始人股东可以主要控盘公司,以提高初创企业的决策效率。当然,作为核心控制公司的创始人,也应当足够尊重其他创始人的意见,避免公司陷入“一言堂”的另一个极端。 同时,“一名核心股东控盘公司,其他股东占次要股权”的股权分配方式,也是投资人最偏好的股权结构,亦有利于公司的融资开展。 二、若创始人之间股权已经平均分配,该如何处理?原则:通过创始人间的内部约定,调整股东权利。 若公司在设立之初已经将股权平均分配给了创始股东,则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将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权力集中到核心创始人手中,以达到核心创始人可以控盘公司的目标。 或者,起到次要作用的创始人,可以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与公司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权限,授权给核心创始人行使。 三、创业初期,很多人都很重要,该如何给予股权?原则:甄别真正的“合伙人”,仅将股权给予真正的“合伙人”。 在创业初期,公司往往会迫切需要以下角色的人员:
在公司初创期,不少创始人会通过给予股权的方式,希望绑定此类人员。 但是,对于上述人员,建议可以通过项目合作的方式实现双方的利益;或更进一步通过授予股权收益权(而非股权)加深绑定;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绑定骨干成员。 只有当成员真正具备“合伙人”特质时,再分配股权。我们认为,具备“合伙人”特质应当同时包含以下方面:
四、合伙人取得股权后不尽责,该如何清退?原则:事前防范远重于时候补救。 建议在给予合伙人股权时,签署相应的《股东协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合伙人应当所尽的职责,并约定当合伙人不尽职时的股权回购机制。一旦合出现合伙人取得股权后不尽职的情况,可根据相应的协议收回股权。 或可建立“股权逐年兑现”机制,若合伙人不尽职,则可拒绝向合伙人兑现股权。 五、初创企业董事会如何设置?原则:早期执行董事负责制,无需建立董事会。待规模扩大或融资后,建立董事会,确保创始人拥有董事会多数席位。 由于公司早期人数较少,且应当以决策效率作为优先考虑,因此,建议直接由创始人担任执行董事,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待公司核心人员增加,或引入投资人后(投资人会要求董事席位),公司需要设立董事会,但建议创始人能够始终保留董事会中的多数席位,以确保董事会的控制权。 六、创业初期该如何开展融资?原则:了解常规融资流程,熟知交易的进展 。 当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大部分公司会积极寻求融资的机会。一方面借助资本的力量快速拓展业务,另一方面也可吸引优秀人才。 一般来说,引入外部资本的流程依次如下:
七、如何设计投资人喜欢的股权结构?原则:对内“股权集中”+“股权明晰”,对外“无同业竞争”+“无关联交易”。 合理的股权结构对于引入投资人有积极的帮助,同时也能降低在引入投资人时股权调整的繁琐程序,并避免潜在的税务成本。 从公司内部的股权结构来说,公司内部应当存在一两个核心股东,股东之间的意见较容易达成一致,不会因为股权分散而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司内部决策。同时,公司内部应当尽量减少“股权代持”这类非常规的股权安排,一方面股权代持会导致公司股东的不明确,另一方面,股权代持也是上市或挂牌时候的重大阻碍。若投资人对于公司抱有较大的上市或挂牌期待,代持会成为影响投资人决策的重要因素。 从公司外部来说,创始人应当尽量保证仅投资了一家公司,避免同一创始人投资了多家企业(尤其是不同企业所属同一行业)。否则会产生潜在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风险,这也是投资人非常警惕的公司股权结构,因为“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极有可能影响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安全,并且也会对公司未来上市、挂牌造成障碍。因此,创始人应当尽量从股权的源头就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八、如何确定融资的估值、融资额?原则:早期企业参照同行业企业,为未来估值正常留下空间,同时平衡让渡给投资人的股权比例,综合确定估值;根据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合理融资额,切忌贪多。 过高或过低的估值、融资额都是不合理的。 过高的估值、融资额可能会导致:
过低的估值可能会导致:
因此,在确定估值时,建议综合考虑以下要素:
九、投资人尽调后,哪些核心因素会导致否决交易?原则:公司应当确保不存在实质影响公司业务持续经营的重大风险。 通常情况下,在投资人对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后终止了投资,极有可能是公司存在核心的重大风险,通常来说,投资人认为的核心风险主要包括:
综上,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出现上述严重影响投资人决策的情形。 十、投资人要求股东会、董事会一票否决权,该如何应对?原则:在接受的前提下,就具体一票否决事项进行探讨,确保不影响创始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在融资过程中,投资人都会要求在股东会、董事会中的一票否决权,即某些事项如果投资人不同意,则不能实施。 一票否决权作为投资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投资人不会轻易放弃。因此,从公司的角度来说,需要和投资人磋商,将与投资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给予一票否决权;但对于直接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事项,则创始人应当争取要求投资人豁免一票否决的权利,以保证创始人对于公司业务经营的自主权。 十一、创业初期,该如何开展股权激励?原则:公司早期不宜开展股权激励。可以事先搭建股权激励结构,待完成Pre-A或A轮融资后,再具体实施股权激励。 公司在发展早期,通常人合性较强,且此时公司的股权价值较低,因此开展股权激励的意义较小,很有可能无法实现绑定员工、激发动力的目的。 待公司开展了一定规模的融资(一般达到Pre-A或A轮规模)后,此时公司已经具备一定的估值,则可以开始考虑具体实施股权激励。 为了避免潜在的税务成本,建议在Pre-A或A轮融资具有明确意向后(完成融资前),视情况提前搭建股权激励平台。 十二、创业企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原则:同时注重“对内”和“对外”保护,覆盖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全维度知识产权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