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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业务入门——涉外律师业务的种类

涉外律师业务入门——涉外律师业务的种类 

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打开国门,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制订几个外商投资的法律。很多国外投资者到中国来投资建设。产生相应的涉外法律事务,这应该是最早的涉外律师业务。但是,发展到今天,这已经不是我们今天所要讨论学习的涉外律师业务。因为,那个时候的涉外业务,其实质上是外国人(尤其是港澳台以及海外华人)来中国进行经济活动,遵守的是中国的法律,适用的是中国法律。因此,律师所学习使用的法律更明确地说,仍然是中国律师业务,只是其中参与的主体比较特殊,另外,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是特别法,如《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等,以及其他的行政法规。

1、涉外律师业务之界定

我们现在讨论的涉外律师业务,实际上是说,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其他国家进行经济活动,投资、建设、贸易等,涉及到其他国家法律的适用,以及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等等国际层面上的法律适用,以及国际上的争议解决。这些法律适用与中国境内的法律适用不相同。

2、涉外律师业务的分类

涉外律师业务,根据不同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划分类别:

2.1 依据律师业务的发生地,是在中国境内、适用中国的法律,还是在中国境外其他国家产生的律师业务,可以分为:

“走进来”的涉外律师业务,如前文所述的,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引进外资时产生的律师业务;

“走出去”的涉外律师业务:中国企业发展海外业务,进行境外投资、建设等经济活动,产生的涉外律师业务。

2.2 依据涉外律师业务的主体、法律关系性质、法律适用等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别:

自然人:人身关系、国籍、身份相关的涉外法务:跨国婚姻、子女、移民、置产、遗嘱继承等。

商贸活动:国际货物买卖销售等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务

投资活动:境外投资、并购、融资等与国际金融业务法务

国际劳务输出、输入涉及的法务;

国际工程涉及的各类律师法律业务。


另外,在中国境内,也会有涉外律师业务。主要是指适用中国法律,或者在中国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而主体、或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刑事类或非诉类法律事务。这一类涉外业务,不在我们讨论学习的范围。


上述的划分标准不一定完全准确,并且可能在具体范畴上会有一定的重叠或冲突。但是,目前,涉外律师业务基本上就是上述几类,有时候,会有前后延续性或者会出现交叉、共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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