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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企业合同签订与履行的风险防范

法律咨询:企业合同签订与履行的风险防范 

大家好,我本次分享的主题是“企业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今天讲的这个合同主要分为四部分:主合同、合同的附件、合同的文字和合同的归档。主合同这块是重点,其中包括九个条款的讲解。

合同是什么?合同它其实是一个契约,是一个协议,它是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什么是设立?此前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他们第一次签订这个合同的业务内容就是设立。什么是变更?就是说合同双方或者多方之间曾就特定事项签订过协议,之后要就部分的条款进行改变,这叫变更。而终止,就是说双方不合作了,把曾经的协议解决,落到书面上。

那在法律实务当中,合同又是什么呢?它其实是交易的记录,是之后你在发生争议时诉讼阶段的证据材料。那么我想问一问,当各位企业家们在签一个合同的时候,你会去考虑什么呢?我认为需要注意的点有:

第一点:1)签约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如果是企业那就是名称,个人就是姓名)。现在诉讼过程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身份证号,所以你一定要在协议里把身份证号写上去,以免诉讼的时候因为身份证号在法院起诉不了,特别是北京法院,北京法院现在严格规范被告需要确定一个唯一性,所以起诉的时候需要提供他的身份证号。2)住所或住址(住所是企业的,住址则为个人的)以及联系电话。

第二点为合同标的,即签这个合同的目的,是买卖还是服务或是其他。以买卖货品为例,合同的标的就需要注明物品名称、规格、质量要求,还有标的物的数量,这些都要特别明确。

第三点则要注意它的价款,以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第四点需要注意货物交付的期限,交付地点以及交付方式。

第五点,需要确定合同内约定是双方盖章生效,还是双方盖章并签名,又或者是双方盖章或签名才生效,以及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违约责任,还有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在签合同的时候都需要注意这些内容。

下面我将就这些问题展开来跟大家讲述。

第一个就是合同的标的。标的是指签订的合同买卖是要买什么,服务类型是什么,这些就叫标的。关于确定标的,首先是确定标的物是合法的,对于法律规定标的物,法律划分有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以及卖方是否有处分权的物品。禁止流通物,就像枪支弹药、毒品这些东西是不能被买卖的,因此有这方面内容的合同肯定是无效的。限制流通物是什么呢?就是这些买卖标的需要经过特别许可,而且只能在限定范围内或者限定主体之间流通的物品。超过这个范围的买卖肯定是违法的,这样的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因此在这些买卖中你是无处分权的,就是你不能去处分别人的东西,除非你拿到了授权。当你无处分权的时候去处分这个标的物的话,就会面临合同被追认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第二个就是标的物的确定性。合同中的标的物它必须是确定的,比如说特定物,特定物在合同里面要标明详细的特征,比如这个东西的型号、出厂日期等等;如果是不动产就要说清它所处的位置、面积大小、门牌号;至于机电等配套产品就要说主机、辅机、配件……这些一定要约定清楚。如果一次性购买不同种类或者是不同规格的商品,他们应当详细标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的商品的基本情况,以免之后发生不必要的诉争。

下面我给大家一个案例,请大家注意一下这个案例里的一些问题: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加工成品建筑材料波纹管,货款一共是100万,但没有约定包装的标准和费用等等这些细节问题。一个月以后,甲以自己的方式包装了货物,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了乙,之后要求乙支付100万的货款以及8万的包装费。乙收到货物后支付了货款100万,但不肯支付包装费。所以甲就向法院提出诉讼,他向乙索要货物包装费8万元以及利息。那买方需不需要付包装费呢?因为合同里面没有约定包装标准以及费用,所以法院最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甲采取了通用的或者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来包装,用木箱包装货物是甲应当履行的义务,所以没有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对于甲而言,这让他产生了包装费的损失,其实应当约定在合同里面,但是他没有约定。

所以从这个案例里我们可以知道,类似于包装方式这种细节一定要明确地具体地约定,货物需要包装的应当明确包装的材质、规格,并且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比如说有些东西是怕潮、怕碎,那就就要有一些防潮、防震标注的要求。特别在进口货物的时候,它的包装应当要按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规定,要求进口国提交包装材料的检验检疫证明,不得使用禁用的材质制作包装。

下面我要讲第二个部分,就是付款条款。付款条款在合同里面是非常重要的。我先给大家看一个案例:合同约定买方应在收到有买卖双方签署的到货检验合格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0%,即人民币多少元,然后大写多少元整。这样的约定,已经约定了一个支付时间,也约定了款项,还有大写,那么这样子的约定是不是合理?特别说明一下,这个标的物是个需要安装的电子产品。在我们看来这个约定显然是不合格的,为什么呢?因为这个货物它是需要安装的,另外它还是电子产品,如果在一开始交付货物的时候就把这个总价全部付完,那么安装出了问题怎么办?而且这个电子产品的质保又怎么办?所以到货款、验收款以及质保金其实都需要分期去约定,因为它在履行之前就给付全货款,后续履行合约的风险就比较大。所以像这样类似的合同,要减小前期付款的比例。另外付款条款里面也要明确约定一下付款的方式、期限,以及最好明确收款帐号,避免以后大家有什么这方面的争议。

第三部分我们讲交货条款。我还是给大家截取一个合同的样板,大家看一看:卖方应于一个月内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和收货人,这样子的约定大家觉得是否合理?就是已经明确了收货人,这样的合同合不合理?还有一个是跨国的,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签订了一个进口的某货物的合同,双方约定在美国西部港口交货,但是双方的合同和开信用证时都写成了美国港口交货,漏掉了“西部”两个字。美方在接到信用证后,通知我方在美国东部某港口接货,我方只好通知船方到该港口接货,结果多承担了一笔运费支出。这两个案例其实想告诉大家,在交货条款里面我们要明确什么?除了交货的时间、地点外,收货人也要明确,收货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在出卖人对于合同交货部分,买售人需要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或者收货的专用章,这是最把稳的一些方式。但一些情况下由于中小企业业务的灵活性,收货人不可能去盖个公章或者收货专用章这种东西,所以有的时候只是个人签名。可是这个收货人的个人签名,如果是固定的,那么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把这个人固定下来,他是收货人,要合同里面体现收货人的信息,这样相匹配起来就是一个证据链,在以后诉讼当中就很有利,就是可以明确我已经交货了,交货收款人是谁,这是一套完整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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