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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告诉你:企业之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企业法律顾问告诉你:企业之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一、严格禁止阶段

1、1990年《关于审理电影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1996年《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

4、1996年6月28日《贷款通则》

第61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73条: 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第74条: 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对借入方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

5、1996年《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6、1999年《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分析:在此阶段,我国法院的思路是:“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本金受法律保护,利息国家收缴,并有罚金。”

二、变通的方法

1、委托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的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

2、信托贷款:依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3、财务会计上界定企业间互相拆借资金是非法的,但是有经济合同假设的预付帐款则不属于拆借资金;事实上很多企业,就是这么规避的。

三、逐步放松

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商事审判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乙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例:宁波中级法院的尝试,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企业之间的借贷可视为有效:

(1)以企业的自有资金出借;

(2)不是以借贷为常业;

(3)利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四、现阶段民间借贷的主要法律规范

1、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括其司法解释

第196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能相互借贷)

第197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2015年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于2015年9月1日期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第11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52条、本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五、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定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25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26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析:不超过24%的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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