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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告诉你:企业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顾问告诉你:企业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了社会的大量就业,但是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很短,一个方面的原因是民营企业因忽视法律风险,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从而导致经营困难,严重的会导致破产并可能牵扯到个人资产,下面本律师就企业容易忽视的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简单讲下。

一、民营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

1、企业以其它形式或口头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很多民营企业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企业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企业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能存在,到时企业可能要承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因此劳动者在确定用工时应当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只签订单独试用期合同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也有大量企业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企业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企业这样操作,在法律上无法达到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效果,可能会导致因劳动合同终止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3、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企业的习惯性做法,如果在试用期出现工伤、重大疾病等想不到的情况因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由企业承担责任,小型民营企业却难以承担,有破产关闭的可能。

4、规章制度程序与实体不合法的法律风险。

  规章制度是企业的内部“法律”,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用工过程,是企业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

  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企业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八条规定:企业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企业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企业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是主动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实践中企业往往会忽视这个主动告知义务,可能导致发生“欺诈”的败诉风险。

二、民营企业经营中的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风险。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商业秘密,目前的状况是企业不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核心员工跳槽带走客户资料束手无策,对自己先进的营销模式到处宣扬,目前国内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很短,很大程度上是不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而且商业秘密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原告的举证特别困难,调查成本太高。商业秘密法律风险控制都是需要成本的,民营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无法投入过高的成本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避险,只有根据企业发展的阶段进行操作。

  在企业起步阶段,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专门设置保密条款或保密附件,同时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教育的法律宣传,增强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明确告诉员工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导致犯罪。做好配套的奖励与处罚制度,并在企业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

  在企业发展到稳定的规模,经济相对宽裕,开始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员工招聘时签署保密协议、应聘人员商业秘密调查表,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保证书,就职和岗位调动时签署岗位保密协议,离职保密承诺书、岗位宣誓书,离职的时候签署离职员工调查表,离职员工资料清退单,离职保密协议。建立基本的商业秘密监督、制作商业秘密确认登记表、商业秘密使用申请表、商业秘密使用登记表、商业秘密密级变更申请表、商业秘密解密申请表、商业秘密保护建议书、商业秘密文件交流的保密声明、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保密声明。

  在企业成长期后,全面步入正轨,内部管理、运营已经规范,大量的技术信息产生,竞争对手会刺探企业的信息和商业秘密,这时需要对一些核心的技术和核心的资料信息要重点保护,确保自身的商业秘密安全,这时企业可以建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部门,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来梳理庞杂的信息并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如商业秘密管理办法或者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和劳动合同法配套的文件,在开发新项目时,建立项目开发保密制度,在对外交流时要落实对外交流保密制度,对企业合同要进行加密。对商业秘密相关的报废文件记得全面粉碎。

三、民营企业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应收账款是企业因对外销售等而向相对单位应当收取的款项。

  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的规避先要从客户评估开始,在和客户签约前要对客户进行财务状况与信誉资料调查,对客户的信用做出判断,完善合同的约定,尤其注意的是主体适格,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和管辖的约定,欠账出现后要用律师函催收,确定是坏账时马上起诉,同时要做好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实践中请收账公司,或者请社会人员收账,很容易触犯法律,严重的会导致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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