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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解答:中国公司如何选择国际仲裁机构?

涉外律师解答:中国公司如何选择国际仲裁机构?


国际仲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机构仲裁,一种是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由于中国法律目前尚未允许临时仲裁,多数中国企业对临时仲裁不熟悉也不愿意选择,而外国企业又不愿意选择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因而选择知名国际仲裁机构成为中国企业在与外国企业商定争议解决条款时的首选。面临众多国际仲裁机构如何挑选,成为中国企业越来越关注的话题。

中国企业比较熟悉的知名国际仲裁机构主要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Arbitration,ICC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港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新仲)、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伦敦仲裁)、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SC,斯德哥尔摩仲裁)。本文将简要介绍这些国际仲裁机构的主要特点,以便中国企业选择国际仲裁机构时参考。

一、仲裁机构适合的案件类型和主要使用者分布。

这些仲裁机构均为综合性仲裁机构,适合全种类争议。各个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当事人分布有所不同。选择港仲的主要为一方当事人来自中国大陆的案件。选择新仲的主要是一方当事人来自印度或南亚的案件,近年来一方当事人来自中国的案件数量也逐渐增多。选择伦敦仲裁的主要为一方当事人来自俄罗斯或者独联体的案件。选择斯德哥尔摩仲裁的主要是一方当事人来自西欧,另一方当事人来自东欧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来自俄罗斯或独联体的案件。选择ICC仲裁的主要是当事人来自不同的背景的,比较注重仲裁机构的品牌或者希望仲裁机构重度介入案件管理的案件。

二、仲裁机构介入案件管理的程度。

各个仲裁机构介入案件管理的程度有显著的不同。其中以港仲HKIAC为代表的是轻度介入模式(light touch approach),这类仲裁机构强调当事人自治,并赋予仲裁庭主要的决策权。这类仲裁机构主要包括港仲,伦敦仲裁和斯德哥尔摩仲裁。另一类则是以ICC仲裁为代表的重度介入(intensive involvement)模式,主要包括ICC仲裁和新仲。

轻度介入和重度介入模式的主要区别表现在是否对裁决进行核准。ICC仲裁和新仲采取的是对裁决草稿强制审核和批准的模式。这两家仲裁机构在核准裁决的过程中,在不影响仲裁庭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可能会对裁决的格式提出调整意见,也可以对实质性问题提请仲裁庭关注。核准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裁决出现形式或实体上的瑕疵从而阻碍执行。

港仲、伦敦仲裁和斯德哥尔摩仲裁则没有核准裁决的程序,仲裁庭自行作出生效裁决。这种模式的选择主要是源自另一种理论,即仲裁机构对裁决的核准程序可能会造成仲裁程序不必要的拖延和花费。

由于仲裁机构对案件管理的程度不同,这也导致了仲裁机构收取不同的案件管理费。通常ICC仲裁因其重度介入模式,对仲裁程序管理更为严格,收取的仲裁费用也高于其他仲裁机构。采取轻度介入模式的港仲等机构收取的案件管理费则相对较低。

三、案件管理费和仲裁员收费。

各个仲裁机构如何计算案件管理费和仲裁员的费用是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之一。ICC仲裁、新仲和斯德哥尔摩仲裁是根据仲裁请求金额计算案件管理费和仲裁员收费。这类仲裁机构通常在官网上提供速算工具,仲裁当事人可以初步计算仲裁案件需要支出的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

港仲的管理费按照案件请求金额计算,但仲裁员费用可以按照案件请求金额计算,也可以按照小时费率计算,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则按照小时费率计算。伦敦仲裁根据小时费率计算案件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按照小时费率计费也通常会根据案件争议的金额从而设定收费总金额的最低和最高限额。按照小时费率收费的仲裁机构无法提供仲裁费速算,但是会定期公布数据,显示案件的收费金额和审理期间等,以便当事人初步预估自己的案件可能需要花费的金额和时间。

四、保密制度。

由于各国保密制度的规定有所不同,因而处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机构也规定了不同的保密制度。伦敦仲裁的规则规定各方当事人必须对所有裁决、以仲裁为目的而制作的所有文件、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尚未被公众所知悉的所有文件保密。仲裁员对案件的合议必须保密。仲裁机构在没有获得当事人和仲裁庭的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公布裁决。港仲、新仲、斯德哥尔摩仲裁也采取了相似的保密制度。

然而ICC仲裁则没有如此严格的保密制度。ICC规则没有规定各方自动负有义务对仲裁裁决、资料和文件保密。ICC规则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请求由仲裁庭作出对仲裁程序和其他相关事项的保密命令。ICC规则也没有明确禁止公布仲裁裁决,ICC仲裁会定期发布删除了保密信息的、匿名的仲裁裁决节选。从2019年1月1日开始,ICC 规则规定了对于是否公布裁决的选择退出制度,即除非一方当事人反对或要求编辑以遮盖敏感信息,仲裁裁决的原文可以在2年内公布。

五、快速裁决和早期驳回制度。

一些仲裁机构规定了较小金额的纠纷可以采取快速裁决程序,由独任仲裁员进行书面审理。例如,新仲规定争议的总和金额不超过6百万新加坡元,或者案件存在特别紧急情况的,案件可以使用快速裁决程序。ICC规则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争议金额低于3百万美元的案件可以采用快速裁决程序;即使争议金额超过此限额,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一致选择快速裁决程序。

这些仲裁机构也都逐步建立了早期驳回制度。在仲裁程序早期,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申请或答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仲裁申请或答辩明显超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早期驳回仲裁申请或答辩。

以上是对中国企业接触较多的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特点的简要介绍。如需进一步资讯,请和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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