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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告诉你: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作品著作权的维权

企业法律顾问告诉你: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作品著作权的维权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媒体”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更加多样和繁杂,涵盖了网站、博客、微博、微信、手机报、短视频平台等。随着新媒体的蓬勃发展,传统媒体原来从信源经信道到信众的单向传播模式受到了极大冲击,新媒体凭借其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算法式精准推送等在传播途径上的巨大优势,迅速抢占了大量的市场份额。但是相当一部分新媒体生产内容能力较为有限,缺乏对新闻采编方面的资质和能力,在内容上仍然高度依赖传统媒体。新媒体在转载和编辑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的过程中侵犯作品著作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可以说是比比皆是。


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对普遍存在的侵犯新闻作品著作权并非全然无动于衷,但因为维权成本过高、维权收益极低、维权周期太长而对维权缺乏信心和决心,也有部分传统媒体基于对自身行业影响力等诸多因素考虑,不愿意通过诉讼等相对“张扬”的方式进行维权,也有部分传统媒体则是对新闻作品保护途径和基本规则不熟悉而不会维权。实际上,这些问题归根结底在于新闻作品著作权如何进行有效维权。

笔者认为,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在内的新闻作品采编和制作方有效维权应当做到“四清晰”。这“四清晰”分别是客体清晰、权属清晰、重点清晰和手段清晰。
 

一. 客体清晰


主要解决什么样的新闻作品可以维权的问题。《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对于什么是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将其解释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些规定似乎给予侵权人抄袭或复制新闻作品足够的理由。

事实上,这种理解完全是错误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带有时事要素的文章是否属于时事新闻。一方面,时事新闻必然要素为“时事”,即围绕短时间内的新闻热点,对过去、历史和未来进行描述的作品就不属于时事新闻;另一方面,时事新闻是指仅单纯描述人物、时间、地点、事件四要素的时事信息,没有其他独创性表达,属于不受保护的新闻信息,而传统媒体最为擅长的人物专访、专题策划、深度调查、时事评论等都属于应当受到保护作品范畴;第三,从篇幅上看,一般仅体现四要素的时事新闻所需篇幅都不长,一般很少有能超过2000字的。

经过以上判断,如非单纯的时事新闻,就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闻作品,任何未经许可复制、抄袭、发表、传播的行为都属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民事法律责任,满足条件的还会承担刑事责任或遭受行政处罚等。
 

二. 权属清晰


任何维权行动的首要前提是产权清晰。新闻作品著作权维权也不例外。目前新闻作品的创作来源一般有三种,一是所雇佣记者采编,二是集体智慧采编,三是向非媒体聘用人员约稿或他人投稿。对于前两种属于职务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与《专利法》规定不同,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完成作品的作者所有,媒体仅拥有优先使用权。特别是新闻作品,这一通常采用文字表达的作品形式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事先与所述记者、编辑签订协议,才可将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属报刊等媒体单位所有。而对于非媒体聘用人员,则更需要前期签订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约定清晰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归属。只有非媒体聘用人员将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转让给媒体单位,或者独占许可给媒体单位,或者排他许可给媒体单位但在维权过程中声明放弃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才能够由媒体单位单独以自己名义针对侵犯该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现实中,一些媒体单位通过预先要求供稿人签订单方许可或转让著作权的声明,或者与聘用人员签订概括式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也是行之有效且被司法机关认可的方式。
 

三. 重点清晰


目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而相当一部分法院,秉持着即便原被告相同仍然按照侵犯一篇作品立一个案件的原则。比如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新京报诉浙江在线案,杭州中院就通知新京报将7706篇被侵权新闻作品分成7706个案件进行起诉,新京报拒不分案被驳回起诉,后经浙江高院二审予以维持。新京报最终只能选择其中10个进行起诉。对于该等认识,各地各级法院认识也有较大差异。近期我也遇到了某法院不同意多篇文章立一个案件的做法,被迫进行分案的情况。作为维权一线从业者,我们希望最高法院能够尽快出台统一的标准,允许在相同原被告的情况下,一段时间内的数篇文章被相同方式侵权的情形通过一个案件进行维权。这无疑会极大减少当事人诉累,也会提高司法效率,且并不与《民事诉讼法》立法原意相悖。在法院立案标准尚未统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任何媒体单位都不可能将所有的侵权行为都通过诉讼进行维权,就需要著作权维权方有选择性的进行维权。鉴于侵权行为的普遍性,挑选的重点相比一般著作权侵权案件更为简单,比如:(1)被侵权作品独创性表达占据绝对篇幅的,选题精心、内容丰富,且具有较高文学或经济价值的,类型方面比如人物专访、行业调研、深度研究、时事评论;(2)被侵权作品字数较多,且存在全文抄袭或标题歪曲事实、误导公众等恶劣情节的;(3)侵权故意明显,甚至属于恶意侵权的,比如屡次抄袭,经警告仍持续抄袭,冒用正牌媒体企业名称、字号或商标;(4)侵权方利用传播侵权作品扩大影响力,以便于发布广告、销售产品等盈利,甚至从事非法传销等非法活动的。
 

四. 手段清晰


著作权维权,不仅仅局限于民事诉讼一个途径,还包括行政投诉,发律师函或警告函警告,向微信、微博等平台管理方投诉等多种途径。发律师函或警告函警告,向微信、微博等平台管理方投诉往往效率较高,只要方法得当,甚至可以做到当天删文的效果。行政投诉效率相对也较高,震慑作用明显,但需要满足数量的要求,且启动维权需要前期工作较为扎实。民事诉讼维权,或称司法维权,则是所有维权途径中最有可能获得侵权赔偿的途径,而且司法裁判文书经互联网公开后对于侵权行为具有一定震慑作用,但维权周期长、维权成本高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建议对不同的侵权行为采取不同的维权手段,通过组合拳实现全方位的保护。例如,对于侵权情节较为恶劣、影响较大、传播较为广泛的侵权行为,以司法或行政投诉方式“杀一儆百”。对于绝大多数侵权情节相对较轻,或者必须立刻删除以防进一步扩散的,建议通过发律师函或警告函警告,向微信、微博等平台管理方投诉,甚至向文化稽查等行政机关举报等方式解决。另外,媒体单位通过加入诸如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通过对接联盟资源,实现快速、有效和持续维权,是应对不断升级的版权侵权现状的较好途径。

可以说,新闻作品被肆意抄袭、转载和改编,而不支付相应报酬,不仅严重侵害了包括作者、传媒媒体和优秀新媒体的合法利益,也是对网络诚信体系以及营造真实可信的新闻环境的严重破坏。在这种混乱局面下,传统媒体等优秀的新闻作品提供方失去的是利益和高质量作品的产出动力,抄袭者则失去的是尊严和读者、公众的粘附度,长此以往只能是双输的局面,对谁都没有益处。传统媒体作为舆论导向的先行者,本身就肩负着对社会安定、国家安全和公众心智健康所承担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社会义务,也应当成为捍卫新闻作品、捍卫知识成果的前行者。希望新闻作品著作权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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