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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告诉你: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顾问告诉你: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风险 

我国没有批准加入上述任何一个公约。但我国航运公司的提单条款是根据《海牙规则》制定的。我国的《海商法》吸收了上述公约的有关规定。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海牙规则》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提单。《维斯比规则》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或从缔约国港口启运的提单;如果提单载有的或由提单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应受该规则或使该规则生效的任何国家的立法约束,则该提单也适用《维斯比规则》。如果装货港、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中的实际卸货港在缔约国内,或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在缔约国内签发,则适用《汉堡规则》。

(2)责任期限:《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是货物装船到卸船的期限,《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延长到装货港、在运输途中及在卸货港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限。

(3)赔偿限额:《海牙规则》规定的赔偿限额是每件或每单位100金英镑,《维斯比规则》改为双重标准,每件或每单位为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高者为准。《汉堡规则》规定每件或每装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高者为准。

(4)诉讼时效:《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规定货方对承运人或船舶提起诉讼的时效为1年,但《维斯比规则》进一步规定,如经当事人同意,该期限可以延长。如法院允许,可以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对第三人提起诉讼。《汉堡规则》规定为两年,承运人可以在以其为被告的赔偿诉讼中解决,或传票向其送达90天内对第三人提起追赔诉讼。

(5)免责范围:《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规定了大量的承运人的免责规定。《汉堡规则》抛弃了《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中的免责规定,改用过失推定原则;承运人对其掌管期间因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及其代理人、受雇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同要求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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