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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告诉你: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顾问告诉你: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风险一般情况下,提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性质和作用。一是,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时间上讲,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装船之前已经成立,而提单则在货物装船完毕之后签发。从意思表示上讲,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而提单只是承运人单方签发的书面文件。除不可转让提单外,提单具有流通的特点,不需要承运人的同意,托运人或持单人可将提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即取得了转让人对承运人享有的权利。二是,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装船向托运人出具的收据。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向托运人出具收据,表明承运人已收到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提单即具有这种性质和作用。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如有证据表明承运人没有收到货物或没有装船,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承运人都可以进行反驳,举证责任在承运人。三是,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流转与提单的流转是分开的,赋予提单所有权凭证的作用与特征,可以使提单持有人在货物运输期间处理货物,更好地促进货物的流转,促进国际贸易。提单的这一所有权凭证功能,作为国际贸易惯例,为各国法律所承认。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有关提单的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不同。在普通法系国家,调整海上货物运输(提单运输)的法律一般表现为两类:一是海上货物运输法,主要调整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二是提单法,主要规定提单的作用与流通。二者相互补充。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和提单的有关内容都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如我国的《海商法》、德国的商法典。 由于各国的法律中有关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差异很大,国际社会一直在进行统一的努力,为此签订了几个有关提单的国际条约。这就是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以及1978年《汉堡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