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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告诉你: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顾问告诉你: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风险 1.承运人的免责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中列有17种免责事项。《汉堡规则》采取的是过失推定原则,废除了免责事项,承运人对其掌管之下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列举出相反的证明,证明其不存在过失。从举证责任上说,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倒置。 我国《海商法》主要采取了《海牙规则》的方法,同时根据新的航海技术的发展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海商法》,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可以概括为几个主要方面:承运人经营船舶的过失;火灾、天灾或意外事故;不可抗力;海上救助;货主的行为;货物自身存在的缺陷等。 2.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的责任 在承运人的免责事项中,对船长、船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的灭损,对非由于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灭损,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承运人的权利 (1)批注权。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说明无法核对。 (2)收取运费权、货物留置权、请求拍卖权 承运人作为运输货物的承担者,有向托运人或提货人收取运费的权利。如果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等没有付清,同时又没有向承运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则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60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3)危险货物销毁权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按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