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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服务: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风险法律咨询服务: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风险 托运人的义务与权利 (1)提交托运的货物并保证提供正确的材料。托运人不交付或者不完全交付托运的货物,应对承运人可能产生的空舱费负责。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正确;发现由于包装不良或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于危险物品,应作出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 (2)办理必要的手续单证给承运人。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的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的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支付运费。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亦可约定由收货人支付。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支付运费的一半;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解除合同的除外。按惯例在预付运费的情况下,无论货物是否灭失,运费一般不予退还。在到付运费的情况下,如货物没有运到,承运人无权收费。 (4)提取货物。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对于不是由于托运人、托运人的代理人或其雇用人员的行为、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承运人的损失或货物的损失,托运人概不负责。 (5)请求签发提单权、换取提单权。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