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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告诉你:企业劳动人事法律风险与防范企业法律顾问告诉你:企业劳动人事法律风险与防范企业经营必然伴随风险,有经营风险,也有法律风险,随着国家越来越来民主开放,依法治国被确认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法律在调整人们社会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每一家企业和每一位企业家都应当且必须重视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营,才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但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在规则范围内如何运作,企业还是有一定的自由度。本文试图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简述企业在劳动人事方面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一、企业常见的劳动人事法律风险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实比较复杂,有很多类型,如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其他民事关系等多种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常见的劳动人事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不签劳动合同导致员工身份不明引起的相关法律风险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虽有规定,但罚责不重,即企业违反签订劳动合同义务的违法成本不高。相反,不签订劳动合同,反可以规避社保、解聘责任等法律义务。因此,许多企业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规范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这部分劳动者不清楚自己与企业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企业可能认为是劳务关系,劳动者可能认为是事实劳动关系等。一旦这些劳动者发生侵害他人、公司利益或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因身份不明,很容易发生纠纷。 2.因工伤事故引起的赔偿法律风险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企业对此负无过错责任。实践中,发生工伤后如能通过工伤理赔的,一般不会发生纠纷,企业损失也较小,主要的问题发生在一部分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或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事故,比如,一些临时用工,一些试用期内的员工,专项项目工作需要招进的农民工等,这些劳动者往往因未正式成为企业的职工,企业也就未给他们办理工伤保险,发生问题责任重大。 3.员工离职后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风险 商业秘密基本上每个企业都有,它能给企业带来利益,有的商业秘密给企业带来重大利益,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高利益伴随着高风险,那些知悉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一旦离开公司,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比如贸易型企业中重要客户的联系人,技术型企业中掌握核心技术的工程师等。 4.员工辞退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员工辞退引起的法律纠纷也经常遇到。辞退员工主要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两种途径。因为企业辞退劳动者,往往造成员工不满,因此需慎重操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辞退,无权要求经济补偿,而一般情况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则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违纪员工辞退的操作是否合法、规范,企业付出的成本可能完全不同。 5.员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支付社保费用带来额外成本支出的法律风险 按照《劳动法》,一般单位实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的工作制。企业要求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事实上,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员工加班是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加班如何计酬,企业应有一个合法的策略,否则,不支付加班工资是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社保纠纷也往往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身上发生,一些农民工是否要交社保,试用期员工是否要缴,兼职员工如何处理,退休返聘人员如何处理等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带来法律风险。 二、新的《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新的法律风险 1.用人单位不签或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严厉处罚的风险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新的相关规定主要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或者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很明显在罚责方面较以往要严厉的多。 2.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给企业带来的新课题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如何追究违约责任的问题,新的《劳动合同法》更有利于劳动者的新规定有:新法规定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也就意味着加大了企业在劳动者违约方面的法律风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何在不能约定违约金的大多数情形下,通过对员工违约行为所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来合法有效的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将成为用人单位新的研究课题。 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带来的相关法律风险 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新《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给企业增加了成本: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主要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