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咨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
(1)劳动者要求确认“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长期两不找”期间的工资福利或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长期两不找”期间未支付工资福利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通常以劳动者离开时双方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已事实解除为由抗辩。
“长期两不找”的情形
“长期两不找”的情形可归结为以下几种:
(1)因“下海”、“停职留薪”等历史政策离开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的;
(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长期停产、病休、待岗等原因离开用人单位的;
(3)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劳动者,劳动者有异议未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亦未履行法定的解除程序的;
(4)分淡旺季的企业季节性放假后,劳动者另寻出路未办理离职手续的;
(5)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拒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的;
(6)用人单位人事管理混乱,对离职员工未办理离职手续或保留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的。
严格来讲,第(4)、(5)、(6)的情况下,劳资双方通常对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并无异议。只是在后来产生纠纷时,劳动者为达到其仲裁或诉讼目的,坚称双方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而用人单位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已解除,有部分法院往往以“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为由认定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进而支持劳动者要求工资福利的诉求。
“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劳动者有权主张工资福利等。理由是,劳动关系既然是依法建立,也应当依法解除,因为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即是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且我国劳动法律并无劳动关系自生自灭的规定,劳动者虽然未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并无证据证明一方或双方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观点二: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已自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之日事实解除。理由是,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未再回用人单位工作,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和支付报酬,双方事实上已不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不能认定双方在此期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未主张工作和工资待遇的表现来看,也说明该劳动者内心亦是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等形式,忽视劳动者“不辞而别”的现状,一味的苛求用人单位履行法定解除程序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