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咨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
(1)劳动者要求确认“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长期两不找”期间的工资福利或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长期两不找”期间未支付工资福利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通常以劳动者离开时双方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已事实解除为由抗辩。
“长期两不找”的情形
“长期两不找”的情形可归结为以下几种:
(1)因“下海”、“停职留薪”等历史政策离开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的;
(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长期停产、病休、待岗等原因离开用人单位的;
(3)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劳动者,劳动者有异议未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亦未履行法定的解除程序的;
(4)分淡旺季的企业季节性放假后,劳动者另寻出路未办理离职手续的;
(5)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拒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的;
(6)用人单位人事管理混乱,对离职员工未办理离职手续或保留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的。
严格来讲,第(4)、(5)、(6)的情况下,劳资双方通常对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并无异议。只是在后来产生纠纷时,劳动者为达到其仲裁或诉讼目的,坚称双方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而用人单位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已解除,有部分法院往往以“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为由认定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进而支持劳动者要求工资福利的诉求。
“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劳动者有权主张工资福利等。理由是,劳动关系既然是依法建立,也应当依法解除,因为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即是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且我国劳动法律并无劳动关系自生自灭的规定,劳动者虽然未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并无证据证明一方或双方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观点二: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已自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之日事实解除。理由是,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未再回用人单位工作,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和支付报酬,双方事实上已不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不能认定双方在此期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未主张工作和工资待遇的表现来看,也说明该劳动者内心亦是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等形式,忽视劳动者“不辞而别”的现状,一味的苛求用人单位履行法定解除程序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公平的。
观点三: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理由是,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要解除劳动关系,并须以明示的方式为之,即通过书面通知、张贴公告等能够让当事人知晓的方式为之。故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虽然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仍不当然解除。将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之日作为认定双方事实上劳动合同解除的客观依据,虽然在情理上能够自圆其说,但无法律依据。因此,将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之日至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之日期间,为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较为适宜。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失偏颇,对于“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长期两不找”情形的第(1)、(2)种,属于劳动关系中止;第(3)种情形,属于劳动关系待定状态,如果劳动者要求赔偿金未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劳动者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自违法解除之日事实解除,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当认定劳动关系一直持续中;第(4)、(5)、(6)种情形,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性瑕疵和证据缺失,不能因此否认劳动关系已事实上解除。
“长期两不找”期间的工资福利、社保待遇等应否支付,劳动关系可否继续
司法实践中,对于“长期两不找”期间的工资福利、社保待遇等应否支付的问题,也应当区分具体情况:
对于“长期两不找”情形的第(1)、(2)种,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劳动报酬的对等义务。中止期间也应在计算工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时予以扣除。如果此后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不同意解除而申请仲裁或诉讼的,如果经审查发现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已不存在,应当裁决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客观基础可以继续履行,则应当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于“长期两不找”情形的第(3)种,应当适用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超过一年的对其主张的恢复劳动合同履行的主张不应支持。如果劳动者在一年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劳动关系恢复时止本人的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费等损失,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在此期间已在他处工作取得报酬的,所得收入应从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中扣除;如果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
对于“长期两不找”情形的第(4)、(5)、(6)种,如果可以查明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的,用人单位
当然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等;如果无法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属于何种情形,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中间确实处于长期两不找状态的,可以参照中止履行的处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