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告诉你: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基本案情
原告TX投资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系其向客户提供的产品之一。原告TX通和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技术、软件技术开发等。前述证券投资分析报告需要客户购买该公司研发的“TX证券投资分析系统”软件才能浏览。TX投资公司授权TX通和公司可就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共同主张权利。
2010年6月12日,原告TX投资公司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通过该公证处电脑进入“TX研究报告发布系统”页面,该页面记载系统内信息属于公司绝密级商业秘密,使用人员需按照《TX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保密规定》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外泄或许可其他人使用。原告TX投资公司的代理人于同年6月12日、6月13日分别从上述公证保全的8,439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中实时随机下载了证券投资分析报告82篇和66篇,共计148篇。原告TX投资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等信息约定了保密条款,在与客户签订的证券服务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
被告WD信息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和销售、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投资咨询等。被告WD投资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商务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安装等。
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原告TX投资公司多次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搜索2008年2月12日至2010年6月4日期间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共计6,647篇。审理中,被告WD投资公司确认上述“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的内容来源于TX投资公司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但否认从两原告处获取,而是来源于互联网。
原告部分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在第三方网站上能够被访问浏览。经当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在互联网上搜索,原告当日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未能搜索获得,部分过往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可以搜索获得。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WD投资公司停止侵害原告TX投资公司、TX通和公司对《多因素促业绩高速增长》等143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享有的著作权;被告WD投资公司赔偿原告TX投资公司、TX通和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以及合理费用人民币45,000元。
判决后,TX投资公司与TX通和公司均不服,共同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涉案148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系上诉人TX投资公司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各种公开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分析研究后完成的,在筛选、整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上述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上诉人TX投资公司、TX通和公司对涉案148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WD投资公司未经两上诉人的许可,在其“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不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侵犯了两上诉人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两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对本案所涉侵害商业秘密的相关事实未能进行全面审查和正确认定,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判决不当。对此,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两上诉人主张两被上诉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举证证明的事实包括两被上诉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了两上诉人构成商业秘密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由于两上诉人对此节事实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可以直接认定两上诉人关于两被上诉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能成立。在此情况下,已无必要对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进行分析认定。因此,两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两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对两被上诉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对此,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的“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系WD投资公司所有,WD信息公司仅提供了链接服务,并未参与“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的制作、销售,原审法院关于两被上诉人不属于共同侵权的认定,并无不当。
两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未判令被上诉人收回或删除已售“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及数据库内存储的相关侵权信息,不能实际消除侵权行为给两上诉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对此,法院认为,被上诉人WD投资公司侵犯了两上诉人对其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当的民事责任。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系“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的组成部分,且存储在相关数据库中,原审法院判令WD投资公司“停止制作和发售侵害两原告证券投资分析报告著作权的‘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删除其‘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及数据库内存储的相关侵权信息”,已经足以制止WD投资公司的侵权行为。故两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两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对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实际市场价值未予审查和认定,判决的赔偿数额和合理费用过低。对此,法院认为,被上诉人WD投资公司侵犯了两上诉人对其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享有的著作权,故应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本案中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实际市场价值难以确定。由于两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无证据证明WD投资公司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WD投资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期间、侵权作品的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WD投资公司赔偿两上诉人经济损失60,000元,并无不当。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两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用50,158.80元、差旅费9,752元、律师费20万元。由于两上诉人主张的上述合理费用系针对6,000多篇被诉侵权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是本案仅处理了其中的148篇,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WD投资公司承担调查取证费6,000元、差旅费9,000元以及律师费30,000元,合计45,000元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妥。故两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