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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告诉你:如何正确解读《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法律顾问告诉你:如何正确解读《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本律师认为:虽然人社部的文件规定了这期间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工资问题,但实际上大家都忽略了重要一点,即该条第二部分的具体出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效力。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为人社部规章,人社部2016年曾专门发文(人社部公告【2016】1号)进行了确认;而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为人社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就两者的效力而言,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第1项的规定: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控制期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必须严格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超过一个月之后才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等措施。


因此本律师认为所有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发放职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报酬。具体工资报酬由于公司处于停工停产阶段,发放的工资报酬应当包括除奖金(提成)以外的其它工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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