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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原告主体如何确定?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原告主体如何确定?

 
原告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国人,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享有著作权的资格。并且原告与著作权直接存在法定的关系,著作权归于原告和被许可使用。
 
从理论上来看,原告与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诉讼成立的条件。在侵权诉讼中,这种利害关系表现为第三人的行为(在独占性权利中包括原权利人的行为)与原告权益之间的冲突关系,这就要求原告取得的权利本身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即制止第三人同时行使该权利的权利。
 
著作权因创作自动产生,权利人可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其独立创作的事实及完成时间、是否有禁用声明等,演绎作品著作权人、邻接权人还包括合法授权证明。
 
《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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