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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的面积如何确定?

一、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标准

1、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3)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的,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特殊房屋面积的确定标准

1、阁楼面积的确定

(1)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并换算成建筑面积计入公房的建筑面积;

(2)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并换算成建筑面积计入公房的建筑面积;

(3)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入建筑面积。

2、承租公房面积的计算

(1)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3)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附录1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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