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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它确定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统计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第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3.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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