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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集体商标

(一)集体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但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拒绝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的;

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欲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但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禁止的。

(三)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而注册人未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

(四)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相关手续后,仍不可使用该集体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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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的。

二、证明商标

(一)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无正当理由不予允许的;

(三)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但注册人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的;

(四)凡符合相关证明商标使用条件,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但注册人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的;

(五)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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