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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协助法院进行商标财产保全与执行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协助人民法院进行注册商标专用权保全与执行等问题作了相应的说明。

一、不同法院在同一天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协助执行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标局在同一天内接到两份以上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当按照收到文书的先后顺序,协助执行在先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收到文书无法确认先后顺序时,可以告知有关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规定进行协商以及报请协调处理。在有关法院协商以及报请协调处理期间,商标局可以暂不办理协助执行事宜。

二、商标局在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过程中,另一法院要求协助保全注册商标的协助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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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某一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要求你局协助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变更等手续后,另一法院对同一注册商标以保全原商标专用权人财产的名义再行保全,又无权利质押情形的,商标局协助执行在先采取执行措施法院的裁判文书,并将协助执行的情况告知在后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三、法院已经保全注册商标后,另一法院宣告其注册人进入破产程序并要求商标局再行协助保全该注册商标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这一规定办理相关案件。在具体处理问题上,商标局可以告知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有关注册商标已被保全的情况,由该法院通知在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自行解除保全措施。商标局在收到有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后,应立即协助执行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的裁定;或者也可以告知在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有关商标注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由其自行决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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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裁决将注册商标作为标的执行时是否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注册商标转让规定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法院在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对注册商标及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和近似的商标一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并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一并予以执行。商标局在接到法院有关部门转让注册商标的裁定时,如发现无上述内容,可以告知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补充裁定后再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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