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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宪法和有关法律对立法权限的划分,已经作了原则规定。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对立法权限的划分进一步作了规定。制定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各有关机关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超越法定的权限范围。国家机关超越法定权限的越权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

  为了保障各有关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进行活动,宪法和有关法律对监督机制作了规定,立法法根据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对立法监督机制的规定,主要表现为:第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备案。备案是为了进行审查,是进行监督的需要。第二,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监督,是立法活动能够依法进行的保障。

  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不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遵守法定程序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程序性规定反映了民主原则,民主的实质必须通过相应的程序表现出来。遵守法定程序,是实施法治的一个重要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政府的行政立法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都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作了一些规定。《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行使职权(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作了规定。《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行使职权(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程序作了规定。立法法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法活动,对于规范立法行为,保证立法质量,使立法工作更好地适应国家各方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也是国家机关的行为具有合法性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关机关可以决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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