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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产权法律小常识

一、法律对知识产权是如何定义?主要包括哪些?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列举主要内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结合在一起称之为知识产权。

1.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及排他性。此外,专利权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专利权是两权一体的权利,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

(2)专利权的取得须经专利局授予。

(3)专利权的发生以公开发明成果为前提。

(4)专利权具有利用性,专利权人如不实施或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许可措施,使专利得到充分利用。

2.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3.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含义是copyright(版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



二、著作权法主要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不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1.文字作品,包括文字、计算机软件;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实用艺术作品;

6.摄影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与模型、地图、示意图;

8.电影视听作品;

9.法律规定的其他作品。(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不适应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

3.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三、专利权指的是哪几类?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四、哪些商标使用是法律绝对禁止的?

(一)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禁止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作商标的规定

1.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2.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关于地名做商标的禁止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四)三维标志的禁用条件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五)禁止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六)不得损害被代理(表)人的商标权益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七)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五、假冒商品的定义以及主要表现形式?

(一)定义假冒,是指行为人进行某种致使消费者误以为行为人的营业、商品或者服务与被假冒者的具有某种关系的虚假表示。

(二)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

1商品表征的假冒行为;

2.营业或服务表征的假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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