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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及其资格

仲裁员及其资格 仲裁员及其资格
仲裁员是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以其专业知识和判断力为当事人审理案件,其裁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的人。
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任裁决者角色。他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有权主动调查,有权按照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权受到当事人的尊重,有权获得报酬和补偿,有权拒绝向任何组织和个人透露案情,或者对其具体证明方法作出解释。
仲裁员的权力,同于仲裁权,当事人一经约定,不得撤回,仲裁员一经指定,除非存在正当理由请求回避,当事人亦不得撤回。
仲裁员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它是当事人处分权的法律认可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自由处分权的合法延伸。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存在一种职业的信托关系,仲裁员在违反这种关系的前提下,特别是出现回避理由时,经合法程序即失去其仲裁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籍仲裁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
(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
(5)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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