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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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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评残鉴定后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工伤护理费。工伤护理费依照护理等级分别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对1999年底以前发生的工伤,原已享受工伤护理费的因工致残职工,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仍需要继续护理的,其工伤护理费按重新评定的护理等级,分别按当地199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从2000年1月1日起调整。调整提高后的工伤护理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200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因工致残职工,其工伤护理费从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护理等级的次月起,分别按劳动鉴定结论后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工伤护理费实行定期调整方法。享受工伤护理费的职工,其护理等级原则上每3-5年评定一次。不参加护理等级评定的,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发工伤护理费。

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工伤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工伤护理费由企业自行支付。

参见:《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1年1月1日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参见:《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后能否进行工伤鉴定的复函》



执行日期:2000年3月7日

辅助器具费用的报销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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