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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参见: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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