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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

一、民政部门主管的评残、补评残对象包括:

1、退出现役的军人;

2、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3、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4、参战的伤残民兵民工;

5、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6、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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