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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行政监察法》第十三条规定:“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本条规定是监察机关有效地履行监察职能,维护和严肃政纪的重要保证。监察机关的职责,是通过监察人员的行为来实施的,监察人员代表监察机关行使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力,监察人员合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国家强制国力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法执行职务,是监察人员在进行监察活动的过程中,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正确行使监察职权。“依法”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察人员必须在国家授予监察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监察工作,否则就是越权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严格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监察人员从立案、立项到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以至受理复审、复核,都必须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依据。

  三是监察人员在开展监察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拒绝、抵制或者以暴力、威胁、利用职权以及其他方法干扰、影响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如以暴力方式阻止监察人员开展案件调查,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出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等。

  打击报复监察人员,是指组织和个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监察人员,采取各种方式,故意使其陷于不利处境,使其民主、人身、财产等权利受到损害。打击报复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诬蔑陷害,围攻阻挠,谩骂殴打,无理地调动工作、压制提职晋级和评定职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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