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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作曲侵权怎么界定?

    作曲侵权怎么界定一、民法典中作曲侵权怎么界定作曲侵权,如果以盈利为目的,涉嫌侵权他人的著作权;如果属于个人研究、娱乐,则不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

  • 民法典中作曲侵权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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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用软件侵权怎么界定?

    应用软件侵权怎么界定一、应用软件侵权怎么界定应用软件侵权的界定的相关规定如下: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

  • 新著作权法施行:赔偿上限提升10倍

    新著作权法施行:赔偿上限提升10倍一、内容变化新著作权法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将赔偿上限提升10倍,为创作者“撑腰”。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网络游戏、赛事直播画面、短视频等被涵盖,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一)增加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

  • 不规范使用及侵权行为有哪些?

    不规范使用及侵权行为一、不规范使用及侵权行为(一)驰名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扩大或改变驰名商标的范围;二是扩大或改变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范围;三是扩大或改变商标权的主体范围。(二)驰名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既违反了商标法律制度,也侵害了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因此应当予以禁止。他人侵犯驰名商标权的行为除具有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本质外,还具有这样一些突出的表现形式:一是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商号或域名予以登记;二是淡化使用行为:其一是弱化使用,其二是贬损使用。由于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规定的条款非常粗

  •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8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现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问题规定如下: 一、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 二、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

  •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

  • 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23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4号)  为维护涉台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台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和交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

  • 对境外形成的证据强制要求履行公证认证问题的思考

    在涉外商事案件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大量涉案证据是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这一事实。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证明手续、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后,方才具有证据效力。其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

  • 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海事诉讼的及时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并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对我国海事法院的涉外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一、因船舶碰撞或船舶损坏海上作业设施等海损事故引起的索赔诉讼  1、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发生在我国港口、内水、领海以及我

  •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有关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       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16号《关于对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第一条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章 海事担保  第七章 送达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一节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二节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

  • 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1995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七百三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如下: 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六日  为了依法正确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以及海事

  • 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已于2006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二○○六年八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法释[2006]5号 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394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

  • 外贸防骗之谨防国际贸易招标六大陷阱

    外贸防骗之谨防国际贸易招标六大陷阱随着贸易环境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合同的签署、贸易方式、货款结算、外汇核销等均有了很大的变化,需要相关企业和外贸从业人员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加以分析、研究。近几年,一些国外企业频频利用大蒜、姜、辣椒等招标的方式,通过每年更换企业,以相同的手法,使山东地区众多的农产品出口企业上当受骗,造成巨大的损失。据了解,许多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也曾遭遇过类似的陷阱。现在,我们以实际案例将这种骗局解剖一番,大家可以从中吸取教训,以免上当。  一、利用招标由国外企业代理诱骗中国企业

  • 国际贸易行业的几种商业诈骗术

    国际贸易行业的几种商业诈骗术 1.远期支票买单放货,这样的购买商人,收到你的货物后,给你一个15天或20天的远期支票,银行会在15 天或20天后兑付现金,但是这类商人会在收货后,立刻宣布公司破产,逃之夭夭,给供货方造成经济损失。  忠告一:对待任何客户,不要轻易接受远期支票买单放货的贸易形式。  2.信用证附件软条款约束,这样的购买商人,会给你一个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但是在信用证里会规定货物到港后检验无误,签署银行单据,等等条款,这些条款看上去似乎顺里成章,但是货物到港后,迟迟不检验,或提出异议,这样使供货

  • 如何预防与应对国际贸易诈骗

    如何预防与应对国际贸易诈骗 随着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摩擦和纠纷日益增多,各种贸易诈骗手段也层出不穷。因此,我国公司应对此多加警惕,加强防范。  贸易诈骗产生的背景  某些国家对其国内企业获得进出口权没有任何资本、贸易额等门槛限制,因而进出口贸易商多如牛毛,资质参差不齐。其投资主体绝大多数是私人,除部分大型综合外贸公司外,贸易公司的注册资本比较小。进出口公司在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往往急功近利,不注重长期培养客户,相对来讲对信誉的重视不够。由于实力不济,小进口商在资金出现问题或最终用户破产、拖延

  • 国际贸易中的常见骗术

    国际贸易中的常见骗术 C.I.F诈骗  是英语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同FOB一样,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价格术语。在我国,有人称此术语为“到岸价格”。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亟待改进!这种称呼,容易使人误解为货物灭失的风险是在卸港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  国际商会(ICC)在其第460号出版物,即《INCOTERMS 1990》中曾规定;卖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在货物装船后取得Clean B/L;订立货物保险合同,支付保费,取得保险凭证;自负费用和风险,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从表面上看,C.I.F的买方除了付款赎单外,就是在目的港坐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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