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混淆行为 的处理 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