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智库
  • 商店出售假货后,消费者可否要求其加倍赔偿?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由此可见,商店出售的商品以假充真,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

  • 没有发票消费者怎样要求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由于发票丢失或者未向经营者索要过发票,在其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就比较困难。一些经营者也往往以没有购物凭据为由,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要求。消费者在遇到上述情况时,一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首先应当注意寻找有无其他凭证可以证明购物这一事实。比如,寻找购物的收据或电脑打印的小票,这些也能起到证明作用。还可以寻找证人。(2)要产品的生产者退货,赔偿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并不需要购买发票,只需有产品残骸并足以证明该产品是生产者所生产即可,

  • 购物返券,出现质量问题怎样办理退货?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及第24条的规定,无论使用现金还是赠券购买的商品,经营者都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还规定,消费者

  • 消费侵权由谁赔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受到损害,如果只是造成商品损失的,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如果造成其他财产甚至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赔偿,也可一并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较为有利的方式。

  • 物权法定原则的根据是什么?

    众所周知,私法自治乃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私法自治、所有权绝对、自己责任)之一。个人得依其意思决定形成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体现在债权法(合同法)中,即为契约自由,当事人得在不违背强行性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完全依其意思自由创设权利义务。除法定的契约类型外,当事人得创设无名契约。与此相反的是,物权法却实行法定主义,物权的创设排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台湾民法典757条)。为何物权法施行这一独特原则呢?其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1、基于历史原因的考量,即整

  • 网络名誉侵权的几个问题

    网络作为继报纸、广播和电视之后新兴的第四大媒体,越来越深入了我们的生活。据CNNIC在2000年7月公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止到2000年6月30日,我国上网的计机有650万台,计算机上网的用户为1690万,CN下注册的域名为7l727个,WWW站点数量为27289个,国际线路的总容量达1234M.网络传播具有信息量大,速度快的优势,尤其是环球网(WWW)的交互性和开放性,使得传统媒体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此同时,正是由于网络的这些特点,使得网络名誉侵权伴随着网络发展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这引起了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名誉,

  • 警惕八种网络侵权行为

    1、在自己设立的网页、电子公告栏(BBS)等论坛区非法复制、传播、转贴他人作品。2、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光盘,如将学术网络上的文章下载并制成光盘,随同书籍或杂志卖出。3、图文框连接。如打开某网页时,跳出另一网页将其覆盖。此举破坏了他人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著作权。4、FTP文件传输系统。即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或下载非法使用;或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共享软件,试用期满不注册而继续使用等。5、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品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或明知为侵权复制品仍在网上散布的。6、侵害网络作品作者发表权、署名权和

  • 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汇付方式的异同点

    汇款(Remittance)是指进口人按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付给出口人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它是一种最简便的方式,只是利用国际银行间相互划拨款项的便利,并不涉及银行的信用、买卖双方能否履行合同,完全取决于彼此的信用。因此它纯属商业信用。汇款所使用的票据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向是一致的,所以属于顺汇法。一 汇款的种类1、信汇(Mail Transfer, 简称M/T)是进口人(即债务人或称汇款人)将汇款及手续费交付给汇款地的一家银行(汇出行),委托该银行利用信件转托受款人所在地的银行(汇入行),将货款付给出口人(即债权人

  • 拒绝清算引发的执行纠纷案

    2001年4月,唐先生与潘先生、史先生共同出资成立了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0月16日,三人召开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但没有成立清算小组。唐先生在与潘先生、史先生协商成立清算组事宜无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潘先生、史先生即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唐先生与潘先生、史先生达成调解协议:2003年7月20日前,三人成立清算小组,对广告公司进行清算。但时至2003年9月,虽经唐先生多次催促,潘先生、史先生仍拒绝成立清算组。唐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争议焦点】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 公司金融债务负担是怎样?

    金融债务负担是银行在测度企业偿债能力时用的一项重要指标。  金融负债是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限有哪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若委托人在授权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

  • 关于股东转让出资后变更股东名册的规定

    股东名册是记载股东姓名、名称和股东出资额、出资证 明书编号等事项的重要法律文件,是表明股东地位,确定公 司与股东关系,确认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凭证。所以, 如果股东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变更股东名册的有关内容,否 则将影响真正的股东的权益。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股东的姓名、名称、住所及出资 额等会发生变化,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要确立这些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就需要将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股东名册内容,由公司将 转让出资的情况和内容在股东名册上反映出来。股东转让出资后,

  • 股份转让与上市收购的区别

    股份转让也可以成为兼并的一种手段。它与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不同点在于:  1、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2、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股份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3、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 股份转让风险投资提示

    鉴于代办股份转让投资风险较大,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东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特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以下内容,确认充分了解代办股份转让投资风险:    一、重要提示  1、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中的“股份转让公司”并非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而是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委托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进行股份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者在从事股份转让业务之前,请认真阅读《试点办法》

  • 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

  •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哪些不同?

    第一,签约主体不同。集体合同是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而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本人与用工单位签订。  第二,签订程序不同。集体合同需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而劳动合同由职工本人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  第三,生效条件不同。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效力所调整的主体范围不同。集体合同生效后,对用工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而

  • 身体多处残疾时,如何评定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等级?

    对伤残复杂如何办,复合伤如何处理的问题国家评残标准已有规定。世界本身是复杂的,职业伤害也多种多样,工伤职工的残情的复杂程度是不能一概而论的。显然,国家标准不可能评列所有伤情,而我们可以根据10个等级的框架和其相应等级及残情进行评定。基本做法是: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的职工,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时,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根据这个评残原则,许军有两部位受伤,应首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评残,双肺叶切除单项评残为5级,生殖功能重

  • 法庭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多长期限内宣判?

     法庭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不能没有一个时间限制。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的期限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1.对于一般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冉延长一个月,即至迟在两个半月内宣判:(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法律规定对这四类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审理期限,是考虑到

  • 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能否定案?证据充分没有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

    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案的。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是证据种类之一,对侦破案件,查证犯罪,抓获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作为证据,它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必须是客观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它包括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无罪的事实、罪重的事实、罪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告的位置,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很有可能被判处刑罚。因此,在提供证据时,很自然地会考虑如果我作出这样的口供,对我是否有利,法院将对我处什么样的刑罚。这样就很有可能避重就轻,或者提供掺有虚

  • 被告人认为辩护人不称取,能拒绝辩护人辩护或者重新委托辩护人吗?

      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是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辩护人接受委托,在审判中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是辩护人的一项义务。被告人认为辩护人的辩护对自己不利或者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的,有权拒绝辩护人的辩护,由自己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完全认可公诉人的指控,没有让辩护人辩护的必要,也可以中途拒绝辩护人继续为自己辩护。如果被告人认为辩护人为自己的辩护没有说服力或者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可以拒绝他的辩护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法律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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