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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方式有哪几种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根据这一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也可以口头申请。二是调解组织主动调解。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即已经到公安部门或法院的纠纷,公安或法院认为更适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但是,不论通过哪一种方

  • 债务重组收益的性质是怎样的?

    债务重组收益本质上属于交换资产产生的收益。  负债是债务人为获得资产或接受劳务而承担的,需在未来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的偿付必须以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的方式来完成。在正常情况下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清偿到期债务的义务。债务重组虽然不属于正常的债务清偿,但无论采用何种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最终必须为清偿债务而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债务重组收益是由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付出的代价小于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产生的,从本质上说,其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  债务重组收益属于非经营性收入,而是偶发性的经济业务。因此

  • 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在哪里?

    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主要有成立要件和对外效力上的区别。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成立要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而按份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在债权成立时就已确定。  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对外效力上的区别表现在连带债务人对全部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按份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份额无清偿义务。这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1、债权人可就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向一个或数个连带债务人求偿,而连带债务人不得拒绝履行。而对于

  • 债务抵销要具备什么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问题。  2、双方债务的给付须种类相同。  为确保双方债权目的的实现,只有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相同时才可抵销。  (1)金钱债权,不论是否为相同种类的货币,一般均可抵销;  (2)双方债权均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即使该特定物属于相同种类,也不得抵销;  (3)一方的债权以特定物的给付为标的

  • 代位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由于代位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1) 债权人即代位诉讼中的原告应就其行使代位权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一是债权人对代位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债务关系须举证证明,这是代位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次债务人尤其必须履行诚实协助的义务,不得故意伪造、隐匿证据,妨碍债权人举证;其次,债权人应对其提起代位诉讼,实现其债权的保全的必要性举证证明,特别是按合同法解释规定

  • 债务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

  • 探析“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已有五年有余,政府信息公开纠纷已成为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增长点,其中有相当比例是由行政机关应相对人申请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而引起。在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享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且存在拒绝公开信息的天然冲动和强大惯性,相对人往往因信息劣势而对“不存在”答复充满合理怀疑。为有效预防行政机关滥用信息优势,维护相对人的知情权,司法审查需要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掌握法律内涵,合理确定举证责任,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有效落实。  “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实践样态与法律内涵  在司法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

  • 浅析对行政诉讼的目的认识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的一个基础性和前提性的问题。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和运作应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目的,将前者作为直接目的,后者作为根本目的,在理论和实践中突出权利救济目的,同时兼顾由行政诉讼特殊性所决定的司法审查目的。    利益法学的代表人物耶林认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行政诉讼的目的属于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问题。对于行政诉讼目的的研究不但可以为行政诉讼的制度建构提供一种基本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 涉外行政诉讼有哪些特征?

    涉外行政诉讼属于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它的特征有:1、行政诉讼发生地点的特定性。构成涉外行政诉讼除主体的涉外因素外,还必须具备:第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是我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处理;第二,外国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参加到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的行政诉讼。第三、原则和制度的特殊性。涉外行政诉讼有许多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特点以及其特有的制度和原则。在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中将详细介绍。2、主体的涉外性。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我国国家行政机

  • 涉外行政诉讼是什么?

    (一)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1.主体的涉外性专指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国籍不明人以及外国企业、外国组织等。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是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不属于涉外行政诉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对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登

  • 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的裁定如何处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 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法院二审审理上诉案件是这样分别处理的: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

  •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如何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  一、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法律要求:1.一般应提供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 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 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当事人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当事

  •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流程是什么?

    在人民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之后,就要开始对引起纠纷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了。首先进行的,是对该案件进行一审。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①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②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 民事抗诉申诉与民事上诉之间的区别在哪里?

    民事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法院进行审理并撤消或变更原裁判的诉讼行为。民事抗诉申诉的目的与民事上诉一样,都是为使案件得到重新审理,但两者存在很大区别:  一是民事上诉与民事抗诉申诉的对象不同。上诉是针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而民事抗诉是针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当事人申请民事抗诉应在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二是民事上诉与民事抗诉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上诉一经提出,就引起第二审程序,第二

  • 抗诉具有什么法律后果?

    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开庭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将裁判结果告诉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拟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上海律师咨询:“职业病”员工通过调解索赔成功

    在深圳西乡某制品厂包装部从事磨光、包装工作的员工陈某,2008年9月份出现上吐下泻、头痛头晕、手脚无力等症状。陈某认为自己的病症为工作所致的职业病,然而经过机构鉴定结果为“未发现疑似职业病”。  面对鉴定结果,陈某仍“咬定”是工作所致,并且采取激烈措施干扰公司正常运营,提出高额赔偿要求。  公司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同意赔偿,但是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纠纷延续了一年多时间。  2010年7月12日,西乡司法所流塘调解室启动了“说事评理”程序,最终将这一宗拖了一年多的劳动纠纷成功调解。  双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工伤事故的发生,给受害人不仅带来身体上的伤害,给其或亲属的心灵也带来很大的创伤。那么工伤案件中当事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工伤保险赔偿是指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具有公法性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即使用人单位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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