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法律咨询
  • 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解决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四种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通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调解即由民间组织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加以解决,这两种方式最省事、最简便易行。其次,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较之向法院起诉来讲,也利于案件的迅速解决和减少解决费用。当然通过诉讼解决虽然耗时长、费用高,但这却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最重要、最权威的途径。  一、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

  •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的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限定继承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

  • 继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一)因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在原告主张其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而被告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时,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这类争执通常发生在原告主张其为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时。如果原告为继子女,双方的争执就集中在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由于非婚生的事实,存在收养关系、扶养关系的事实是原告取得继承权的法定条件,举证责任自然应由原告负担。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无争议,但对原告是否实施了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发生争执时,应当由被告对其主张的原告实施

  • 医疗纠纷的预防是怎样?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及个别医生诊疗水平不足等因素导致医疗纠纷逐年增多,既损坏了医院的名誉,也阻碍了医院的正常发展。本文着重分析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总结医疗纠纷的预防措施。  1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1.1 医院方面的原因 “医闹”是近几年社会中出现的不正常社会现象,是患者家属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产生意见分歧,对疾病死亡责任不同判断,受利益驱使希望通过闹事、暴力获得经济上的好处。“医闹”损害了医院的名誉,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工作场所暴力[1]使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同时也影响了医疗

  • 关于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规范运用

    【处理办法】关于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规范运用  1987年6月19日国务院批转并颁发了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证明,贯彻执行《办法》对于处理各种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预防各种医疗缺陷的发生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在医疗工作的实践中,却遇到了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就是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病人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者,按照《办法》中的规定,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一般可以圆满地解决。而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因医疗事故造成伤残,今后尚需长期治疗的病人,由于涉及到今后继续治疗等各项费用由谁承付

  • 双重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的关系是怎么样?

    没有劳动关系就没有工伤赔偿,劳动关系是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单一劳动关系和双重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赔偿的方式都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来看下双重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具体有怎样的表现形式。  双重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  经济危机下,很多企业员工长期放假在家,如到另外一个公司上班,在另一公司上班往往不会再交纳工伤保险,发生了伤害,工伤如何认定?谁应承担工伤责任?  案例: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正式职工,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大部分职工长期放假在家闲着无事干。2003年5月,我托人介绍到某厂做临时工,每月工资400元维持生活。2004年

  •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一、 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

  • 劳动工伤赔偿哪些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 民营企业公司股份转让的程序是怎样?

    企业收购,一般是指收购一家公司的控股权,例如30%—51%之间相对控股权或51%――100%绝对控股权,被收购企业保留法人资格。而通常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往往是转让一定的股份,股权受让方不一定取得控股地位,当股权受让方受让所得的股份足以使其掌握绝对控股权时,我们说,这就是一次股权收购。  民企股权收购民企,从操作程序上来说是最简单的,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其包含的几个股权收购中的最基本的问题在其他收购形式中都会遇到,因此,在本章将就几个基本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从律师参与、协调操作股权收购的程序上看,主要有以下操作程

  • 已出质股权的转让有怎样的问题?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债务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因种种原因急需款项时,自己(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向债权人借款,质权设立后,出质人又因其他原因而欲将该股权转让。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究竟能否转让呢?  如果仅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所能得出的结论是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该股权不得转让。那么,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出质人都必须与质权人协商同意才可以转让该股权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有的人可能说了,这不是与《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相悖吗?其实,这并不矛盾。我们只

  • 三类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哪三类?

    一、忽视股权性质导致协议无效(公司法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优质服务)  2006年12月26日,某自来水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决定将其持有的100万股某银行的国有法人股,全权委托某水务公司办理转让事宜。所转让的法人股已经过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报国资委备案。  2007年1月24日,水务公司以委托人身份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同年2月 6日,拍卖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了拍卖,并由某投资公司以最高价买受。根据拍卖结果,水务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投资公司起诉,要求自来水公司履行《股权

  • 什么是股权转让程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

  • 企业股权转让涉税技巧

    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一文,主要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确:  一、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得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三、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

  • 缴纳保险费的相关知识

    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在保障期内,为被保人承担保险责任,而投保人的一项重要责任就是要缴纳保险费维持合同生效,确保保险公司承担风险。  为了方便投保人,在国外保险公司可让投保人选择按月、按半年或是按年缴纳保险费。由于保险公司需要支付行政费用处理每次保险费的收纳,故设有按月缴纳保险费的最低限额。  此外,由于保险公司会将收纳的保险费投资于金融市场赚取利息,所以投保人缴费时亦需考虑到利息因素,如年缴保险费为240元人民币,则月缴保险费约为21元人民币,实际差额每家保险公司各有规定。  逾时缴费的处理  

  • 新保险法细化车险理赔时效

    车险理赔速度一直是广大车主关心的问题,也已经成为决定车险投保的重要因素。已于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强化对保险公司理赔时效的要求,为解决车险理赔难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么,《保险法》实施究竟能否成为车险理赔提速的催化剂呢?  新法细化理赔时间节点  单证提交、核赔和支付赔款,是车险理赔的三大环节,也是车主头疼的理赔难点。《保险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细化理赔节点的时效,来加强保险公司理赔服务。  第22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

  • 车险投保需要注意的事项

    1.看清“责任免除”条例  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大多采用列举的方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投保人在投保之前,一定要先弄清楚哪些是除外责任,自己保的险种都包括对哪些事故的赔偿。  2.莫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3.莫保险不保全  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

  • 有关《保险法》 中涉及“现金价值”的条文

    所谓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  简介  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  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相关问题

    保险经营规则,是指保险人从事保险业务时所必须遵守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在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应遵循以下规定:  (1)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3)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4)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  1.再保

  • 商业车险新规十大亮点是哪几点?

    3月8日,备受广大车主关注的车险条款费率改革方案终于出炉。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今后车辆投保将按实际价值承保,并将推出“代位求偿”制度,“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现象将不再出现。  同时,《通知》还规定,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可以自主修订商业车险的条款和费率。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等车险巨头将率先尝鲜。亮点一  机动车按实价投保  按照现行的车险条款,旧车车主在购买车损险确定保险金额时,如果按照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投保,一旦发生部分损失

  • 中关村成立知识产权诉前调解中心

    中关村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中心昨日正式挂牌。记者从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获悉,作为国内首家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的专业性机构,该中心将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专业解释说明和对纠纷双方利益的公平调解,促使当事双方形成共识,将争端解决关口前移,矛盾化解在诉讼前,实现充分调动社会专业机构资源,减少纠纷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  据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呈现上升趋势,2009年全国审结知识产权案件3.6万件,同比上升29.7%。本市企业经营中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更是“长势强劲”,2009年本市

共有54页首页上一页242526272829303132下一页 跳转 页 确定 尾页
关于我们


法律服务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微信号

知澍律师法律咨询网

微信:15913226703


电话:13168680707


邮件:timelyrainlaw@yahoo.com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虹阳路109号2号楼1单元2003室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