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分析:公房权属确认案例研究王1王2王3王4王5系姐妹关系,李某系五原告之继母;位于东城区某小区四号楼6单元房屋系原告父亲王x生前工作单位于1966年1月分配的职工福利公有住房。五原告的父亲王某于1945年参加工作,1998年离休。2005年6月8日由“公房产权单位”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对涉案房屋实施房改“成本价”出售,五原告的父亲王某将涉案房屋的权属转归五原告,并委托五原告全权办理房改购房事宜;2005年8月17日,五原告出资15492.00元购买涉案房屋;房改时使用了五原告父亲王某和母亲刘某的工龄优惠,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