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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损害赔偿应遵循的原则

    1、对等赔偿的原则(1:1)。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全部、等价赔偿。  〔提示释义〕消费者遭受侵害有权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对此,有过错的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赔偿损失的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受到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得以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所以这种对等赔偿仅仅只是有过错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最基本的法律责任,也是适用最广泛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

  • 消费者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协商、调解途径

    1、协商: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2、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主持的调解。 法院调解是以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先进行的一种调解。用调解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范围和程序,一般没有严格的规定,但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和自愿原则。调解协议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调解不能强加于人,调解人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必须达成协议。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要签订

  • 网络商品经营者义务有哪些?

    1、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2、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

  • 经营者不给发票是否违法?

    购货凭证主要有三种形式:(1)发票,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刷;(2)购货小票,它一方面是购货证明,另一方面用于企业的内部结算;(3)信誉卡,一般在集贸市场中使用。这些凭证是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的基本依据,在某种意义上它带有合同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上它带有合同的性质,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不论国家有无必须出具的规定,也不论商业惯例是否要求出具,只要消费者认为必要 而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都必须出具,这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比方说,修理自行车,根据商业惯例,一般不需出具服务单据,担如果消费者

  • 商品房的质量保证义务?

    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以及严重影响正

  • 哪些情形下销售者应对其售出的产品负责?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 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③不符合以产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

  • 饭店反复使用顾客剩下的火锅汤料合法吗?

    饭店反复使用顾客剩下的火锅汤料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饭店应当保证食品的安全,而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不排除携带对人体健康存在威胁的隐患,作为商家应当经营达到卫生标准的食物,同时应本着对顾客健康负责的态度,将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料及时处理掉不要再反复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火锅企业经营服务规范》规定火锅汤料不得重复使用,不得用潲水油制作火锅底料。

  • 餐厅禁止自带酒水合法吗?

    餐厅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消费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餐厅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这项权利,并且这也是一种变相的强迫消费者接受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的权利。餐厅以这种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

  • 什么是质量明示担保义务?

    明示担保义务是与默示担保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特性、质量,直接通过语言或行为对产品质量而作出保证或者承诺。明示担保通过以生产或销售者证明其产品符合某一标准、某些状态要求的产品说明、广告等方式表现出来;也可能通过样品的形式加以表现。当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明示方式说明产品的质量状况时,意味着生产者或销售者已作出对产品质量的陈述或承诺,保证产品符合宣传、说明或样品等所陈述的产品质量状况。

  • 质量默示担保义务分为几类?

    是指依法产生的义务。即不依或不取决于合约,而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的义务。换言之,默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的合约,而主要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  一般分为两类:  (1)适销性默示担保义务: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即适用于通常购买该产品的目的,在所提供的说明、价格和其他方面满足合理的期望。适销性主要依据A、有用性(一般正常人能够按该产品所具有的用途使用,如汽车、废品汽车);B、价格。  (2)适用性担保(符合特殊用途的默示担保义务):  生产者、销售者针对买方或用户、消

  •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默示担保义务包括哪些?

    (1)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第2项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2)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案件的不合理危险。  (3)产品有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

  • 经营者的义务包括什么?

    ⑴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⑵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

  •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

  • 确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原则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为了消费者的利益而应遵循的法律要求,而任何义务的法律考虑又建立在公共政策、社会经济因素、行为人的预见能力等基础之上,因而法律不可能对各行各业的经营者的具体的注意义务一一予以细化。换言之,在制定法之外,经营者仍承担着程度不同、内容各异的保障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非制定法上的合理注意义务。那么在实践中如何确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呢?有两项原则必须遵循:  第一,从受害人角度讲,如果其对经营者存在着合理的具体的依赖,则该依赖内容即可能成为经营者的具体的义务。如每一个进入麦当劳的消费

  • 如消费者应保留哪些证据?

    面对市场上伪劣假冒商品屡禁不止,消费者选购商品及消费后一定要索要消费证据。消费证据包括四个方面:发票、保修卡、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对此,消费者一定要当索取并妥善加以保存。  发票——按照法律规定形式制定的写明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证件。发票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有效,它是行政、司法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首要条件。发票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和客户的真实名称、购物当日的时间、商品规格、数量、价格、经营者的公章、销售单位经手人的签字或盖章。如果商家提供的票据不正规或没有加盖公章,应该拒收。  保修卡——方便消费者

  • 一般来讲,采用仲裁的方式进行索赔,应当符合哪些方面的要求?

    (1) 当事人应间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和仲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没有订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则仲裁机构不会受理仲裁申请。  (2)消费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目前,我国受理消费者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社会团体仲裁,主要是各级消费者协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另一种是国家行政机关仲裁,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等。  (3)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 发生产品责任的产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发生产品责任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存在缺陷。这里要明确产品的缺陷的确定、产品缺陷的类型、产品缺陷的存在时间、产品缺陷的存在形式等问题。(二)有损害事实发生。这里的损害是指因为产品缺陷而使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产品缺陷而导致的损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三)损害因产品缺陷而造成。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必须是因为产品缺陷而引起的,即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近因关系,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近因关系,要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  以上产品责任的三方面构成要件

  • 保证储户安全是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监控摄像头,一米线,身着制服的保安”,提起各银行营业网点,我们的脑海中会浮现出这样的防卫措施,这也是我们怀揣大额现金进出银行的安全保证。然而,2004年间,记者出入侯马市的某些银行营业网点时,必要的保安措施总是或一而缺,每想及此,心中总是异常忐忑。而这种忐忑,在2005年年初即被印证。短短一月间,侯马农业银行分理处,竟然发生了两起客户柜台前被劫事件。这些事件使一些银行营业网点的安全漏洞,昭然若揭。(《三晋都市报》5月26日报道)  侯马农业银行在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里,相继发生了两起客户被抢劫的事件,作为侯马

  •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因宾馆、酒店、卡拉OK厅、银行等服务经营场所不安全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屡屡见诸于报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但由于个案案情的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相应地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法理依据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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