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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律师告诉你:仲裁协议的基本形成

    深圳律师告诉你:仲裁协议的基本形成(1)仲裁条款:专指合同中规定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它是在一份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的合同文件中,专门规定将合同当事入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条规定。仲裁条款是最常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尽管仲裁条款是整个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它被视为一项单独的合同。其有效性并不取决于合同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在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因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后,该仲裁条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旧有约束力。  (2)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一个单独的法律文件。它可以是对原合同的一个补充文件.这

  • 仲裁裁决的补正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的这种终局效力体现在实体方面。由于种种原因,裁决书有可能在形式上产生一些错误,这样,就有必要对裁决书进行补正。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定的补正事项仅限于裁决书中存在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仲裁庭审理过并在裁决书中已提出仲裁庭意见但在裁决主文部分遗漏的事项

  • 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法院有所不同。如果是国内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由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说来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办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

  • 仲裁裁决的种类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3.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4.合意裁

  • 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独任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合议仲裁庭作出进行的审理,则由3名仲裁员集体作出仲裁裁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由合议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1.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是裁决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是仲裁时间通常适用的方式。我国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所谓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是指仲裁庭的3名仲裁员中至少两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如果3名仲裁员各执己见

  • 缺席仲裁

    缺席仲裁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仲裁庭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后,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现行的我国一般的《仲裁规则》也都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

  • 仲裁员的回避

    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员也可以自行回避。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后,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庭,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退出仲裁庭。回避制度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仲裁机构实行回避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保证仲裁员公正处理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回避制度的意义也正在于避免仲裁员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情况的出现,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1、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又称作回避的条件或原因,亦即符合哪些条件,即构成了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各国仲裁法对

  • 怎样选定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

    怎样选定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 怎样选定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这种组庭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一般都

  • 仲裁的基本程序

    仲裁的基本程序 仲裁的基本程序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及时,仲裁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仲裁的法定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

  • 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捐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

  •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必须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及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1、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认定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所依据的理由成立,即应当在2个月内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了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

  • 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和第260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也就是说,仲裁以合同当事人的协议为前提。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无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就没有根据,仲裁机构即使作出裁决,人民法院也不予执行。第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

  • 仲裁审理的方式

    仲裁庭审理案件有两种方式: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由仲裁庭主持,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开庭审理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有利于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有利于查明案情,公正仲裁。但有时案情比较简单,对事实争议不大,或考虑到其他因素,如当事人不在仲裁机构所在地,来往不方便,并且书面材料已很充分等等,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依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当事人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直接进行裁决。在仲裁中,开庭审理相对于书面审理来说,较为普遍,

  • 仲裁员及其资格

    仲裁员及其资格 仲裁员及其资格仲裁员是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以其专业知识和判断力为当事人审理案件,其裁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的人。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任裁决者角色。他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有权主动调查,有权按照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权受到当事人的尊重,有权获得报酬和补偿,有权拒绝向任何组织和个人透露案情,或者对其具体证明方法作出解释。仲裁员的权力,同于仲裁权,当事人一经约定,不得撤回,仲裁员一经指定,除非存在

  • 仲裁可以不开庭吗?

    不论发生什么纠纷,在找中间人或有关单位调解时,一般都要双方当事人到场,三对六面,讲清事实,予以解决。就是起诉到法院,在第一审审判时,不管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也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开庭审理。《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此条又规定,“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也就是说,仲裁庭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它是“仲裁庭应当开庭进行”外的一种补充形式。不开庭审理就是书面审理,在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

  • 什么是涉外仲裁?如何区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指仲裁事项包含的法律关系为涉外法律关系的仲裁。包括仲裁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所涉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履行地等在外国的等。涉及港、澳、台地区的争议,比照涉外纠纷处理,所以也属于涉外仲裁。中国仲裁法对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区别对待,所以区分涉外与国内则是非常重要的事项。众所周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其受理的仲裁大都为涉外仲裁,其它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上海等属于地方仲裁机构也可以称为国内仲裁机构,它们受理的仲裁多为国内仲裁。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中国国际

  •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仲裁程序

    A.仲裁机构世界上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都设有专门从事国际商事仲裁的常设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仲裁院、英国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会。仲裁机构不是国家的司法部门,而是依据法律成立的民间机构。B.仲裁程序和适用的实体法各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都有明确规定。按我国仲裁规则规定,基本程序如下:申请仲裁。申请人应提交仲裁协议

  • 因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是多长?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同权利的法定期间。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丧失获得法院保护其合同权利的权利。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法定期间。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不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即丧失获得仲裁委员会保护其合同权利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与最长诉讼时效。(l)普通诉讼时效。根据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

  • 仲裁与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采取法律手段予以维护,基本上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到仲裁委员会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我国有这样一些仲裁机构:1、人事仲裁机构;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3、根据《仲裁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他们受理的仲裁申请范围不尽相同:人事仲裁机构主要受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

  • 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和执行。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区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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