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一:一般程序(一) 受 理1. 范围: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移送的。2. 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监测报告的有各监督科室填写“案件受理记录”;社会举报的和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移送的由法制稽查科填写“案件受理记录”。(二)立 案制作“立案报告”,由法制稽查科对案件情况进行初审,决定立案的,报请所长审查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及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三)调 查 取 证1、必须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2、出示有关证件;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事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