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原系泰州市某化工设备衬里厂职工,后因改制该厂并入某公司。林立于1991 年7 月至1997 年6 月间在化工设备衬里厂从事喷沙工作。1999 年12 月,林立患上三期矽肺,遂停止工作治疗休息。其间,公司按月发给林立部分工资,并报销其全部的医疗费用。林立的工资领取和医疗费报销均由其妻郑某办理。2000 年8 月31 日,林所在的公司拟订了《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补助安置协议》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协议》,协议明确向林立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70000 元和退职补助金2250 元,林立之妻郑某在上述协议上作为乙方签名,林立之弟亦一同签名,当日郑某即取走工伤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