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告诉你:《民法典》保理合同章条文解读:第761条保理业务最早诞生于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通常存在账期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风险,出口方为了避免上述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责任的做法。因此,保理全称为保付代理, 又称承购应收账款、托收保付,是指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随着